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民特2号
申请人: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青龙街文化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975010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565769。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824336。
申请人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申请人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蜀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福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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