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1栋3楼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8868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红星路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3894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华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川0603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18400元及违约金,权利人至2019年11月尚未受偿上述金额。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03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黄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