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付代玖,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莲,四川明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盛广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三星村12组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盛广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