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10号
申请人:成都盛广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三星村12组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富东,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付代玖,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五冶宜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809-3室。
法定代表人:伏心仁,职务不详。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成都盛广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冶宜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冶宜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盛广达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保单保函在人民币1650000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成都盛广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以下财产在165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一、将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会展支行账号为51×××50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五冶宜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账号为51×××87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