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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858号
原告: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永盛村1组。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付代玖,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原告成都市灿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