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937号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2元,由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