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2171号
原告:四川省旷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电子路3号一层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国,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西风街1号1幢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书群,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旷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旷渤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旷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