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180号
申请人成都翔盛绿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金府社区四组、六组。
法定代表人许洪伟。
被申请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西凤街1号1幢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书群。
申请人成都翔盛绿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翔盛绿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76,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翔盛绿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76,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翔盛绿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676,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