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源鼎石材装饰材料经营部、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财保15号

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源鼎石材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郑家巷2号2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53HP635。

经营者:李霞,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翠,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西凤街1号1幢2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80635136W。

法定代表人:胡书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源鼎石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51×××15账户20440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张晓玲以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社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建筑面积277.9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源鼎石材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51×××15账户204407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张晓玲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三社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建筑面积277.91㎡);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42元,由申请人资阳市雁江区源鼎石材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雨蔚

书 记 员 蒋雁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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