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2226号
原告: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GPC76P。
法定代表人:李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80635136W。
法定代表人:胡书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百源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雅 玲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梁 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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