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1526号
原告: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55KH44。
法定代表人:翟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80635136W。
法定代表人:胡书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中尧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雪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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