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巴南区南湖青春***艺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18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声,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女,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巴南区南湖青春***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水竹村***组20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西凤街1号1幢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声、***与被告巴南区南湖青春***艺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声、***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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