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某某、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福***,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矿产公司商品房)。
经营者:范丽英,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冉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申请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藏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是,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是,本院依法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缴纳信息、互联网银行储蓄存款信息、证券信息、网络资金进行了网络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购买收益类保险情况、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工程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是,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六是,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在那曲市城投公司有工程项目尾款,本院也及时对该财产线索核实并向那曲市城投公司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及协助,协助反馈结果显示该工程款还未财评,现无法确定最终的工程款,且已有多家法院对该工程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如有剩余的工程款项将协助本院进行冻结,本院已将协助单位反馈结果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不同意;
六是,由次仁达瓦担任审判长,由扎西达杰、强巴德吉担任审判员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重新执行的条件成就,本案依法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次仁达瓦
审判员 扎西达杰
审判员 强巴德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才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