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铭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铭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某。
申请执行人西藏铭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藏0602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铭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住房公积金余额、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六、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次仁达瓦
审判员 强巴德吉
审判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萨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