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1005号
原告: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毛正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8楼2816号。
法定代表人:冉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雪合勒小区6号楼1单元102室。
负责人:李生贵。
原告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育宁
人民陪审员  常有梅
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