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8楼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4312879。
法定代表人:冉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664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账户内显示的存款462791.4元予以冻结,因本院属于轮候冻结,该款暂不能扣划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记全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李美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山林
书 记 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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