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01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革,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8楼2816号。
法定代表人:冉黎。
被告:***,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06,1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