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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100号 原告:游某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 被告:袁某某,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3年3月31日,原告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