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藏060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堆龙德庆区新检察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68681451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8楼2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4312879。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藏06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公告向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网络资金、股权、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保时捷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性质为轮候)。 三、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法院调查其经营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六、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七、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调查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重新执行的条件成就,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