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602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光辉装饰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2-109号。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一楼2单元28楼28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光辉装饰部与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2021)藏06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光辉装饰部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调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无此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六、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