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3执保62号之五
申请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9XXXX4,0内现金7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1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9XXXX44,0内现金75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