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3执保6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3民初109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经进入保全程序,为保证该案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临沂超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9XXXX4,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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