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3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210503871。
被申请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萃街377号3栋2单元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9752833Q。
法定代表人:陈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冬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鼎平公司在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1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的妻子**以其所有的川D×××××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1万元,扣留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所有的川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