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40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中村3东3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滕建彬。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买文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