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40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中村3东3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滕建彬。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买文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