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8614号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
法定代表人: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雪,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单元5层5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丽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