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21民初61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居民。
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居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智文,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XX号。
负责人:**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十二标段的案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车献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