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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7民初2988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葛兰镇。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用13126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3126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14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2台挖机出租给被告用于合川区X村土改整治项目,双方约定租赁费用为22000元/月、支付方式等。2022年3月1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31267元,但结算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欠原告挖机租赁费131267元属实,愿意支付。不愿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工程项目,被告租用原告挖机设备,双方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总结算单据一份(记载“施工地址:合川区X村土改整治项目共计时间五个月零29天),确认租赁费为131267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租赁费,故原告于2022年4月7日起诉,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挖机租赁费131267元,有总结算单据为证,被告陈述认可总结算单据及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原、被告双方在租赁设备出场时(2022年3月15日)即对租赁费进行了结算,被告至今仍未付清上述租赁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3126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13126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3126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2925.34元,减半收取1462.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涂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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