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539号
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白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J8QH34。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0175Y。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善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3687P。
法定代表人:董永升,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善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235.62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进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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