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江凯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荷花街81号(交通局办公楼一楼132-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83393152R。
法定代表人:毛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力,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单元5层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0175Y。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
上诉人中江凯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623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中江凯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院对中江凯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江凯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华刚
审 判 员 许 斌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娇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