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266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4日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占良,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0175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5层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