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99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东四巷。 经营者:***,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阿扎提街东仓路14院31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阿山路26号1a栋26-1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5层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撤回对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7.54元,减半收取7,563.77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