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奥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451号
原告:***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谢立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平,广大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63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陈真。
原告***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齐彦祥在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