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968号
原告: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系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系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河,总经理。
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1681791.11元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依法予以查询、冻结。申请人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681791.11元进行网络查询、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花生盛
人民陪审员 向佳君
人民陪审员 李成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佩琦
书 记 员 冯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