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次、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3042号
原告:**次,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鸣,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63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陈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俊洋,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次诉被告***、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马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肖 欢
书 记 员 李启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