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5民初384号
原告:福建力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街道解放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和县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政和县澄源乡**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澄源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到,书记兼主任。
原告福建力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群建设公司”)与被告政和县澄源乡**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群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头村委会的书记兼主任**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群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头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1934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344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头村委会修建机耕道,力群建设公司经招标成为该工程(黄浦洋机耕道、凤西门下机耕道、后洋机耕)的中标人,工程中标总价为172115元。2018年4月16日,力群建设公司与**头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工程从开标时起至工程验收时**头村委会均未提供工程预算书和施工图纸,力群建设公司根据**头村委会现场指定区域范围进行施工,最终完成13条机耕道修建工程。2018年6月25日,**头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该13条机耕道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验收后,经力群建设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核算,工程总价为373124元。**头村委会已向力群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79676元,尚差工程款193445元未付。虽然力群建设公司所修建的机耕道超出中标书以外的工程量,但已通过现场验收确定,符合《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头村委会应当按照验收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力群建设公司多次***头村委会催要工程余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头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是上一届村委做的,工程中标总价是172115元,工程款本身不能超过10%,后面工程款超过了10%就不能做账,超出太多的原因不知道,工程款已经支付了179676元。**头村委会承认工程确实有做,也有经过乡里签字验收(当时工程是由乡里验收,现在工程是由县里第三方验收),但是具体的预算、结算没有做,要先把预算、结算做出来,按照程序付钱。力群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审核书是力群建设公司单方委托的,**头村委会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力群建设公司被确定为政和县澄源乡**头村黄浦洋机耕道、凤西门下机耕道、后洋机耕道修建工程的中标人,工程中标总价为172115元。2018年4月16日,**头村委会与力群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方式为政和县澄源乡**头村机耕道修建工程施工图纸明确的全部内容,具体范围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合同总价款172115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按实际验收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若工程项目超出中标书以外工程量,由业主现场签证的除外,其余工程量概不负责;力群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头村委会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和建设规模、内容等。后力群建设公司根据**头村委会现场指定区域范围进行施工,完成了黄浦洋机耕道、凤西门下机耕道、后洋机耕道、深坑崛机耕道、岗上桥至红泥岭机耕道、长仔坑机耕道、铁炉头机耕道、田垅头机耕道、沙坵后机耕道、东西乾机耕道、凹仔后机耕道、亭后机耕道、大步洋机耕道(共计13条机耕道)的修建工程,上述工程**头村委会均未提供施工图纸。2018年6月25日,力群建设公司、**头村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确定了工程量并验收合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头村委会申请对上述13条机耕道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公司鉴定,工程造价为464606元,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头村委会已向力群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79676元,现力群建设公司自愿按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要求**头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193445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事实有力群建设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澄源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工程结算审查定案通知书、工程结算审核征询意见书、工程审核书、调解协议书,**头村委会委托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力群建设公司完成了案涉13条机耕道修建工程并验收合格,工程总造价为464606元,**头村委会已向力群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79676元的事实清楚。力群建设公司要求**头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93445元,系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头村委会应予以支付。力群建设公司未主张其余的工程欠款,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施工合同》中对资金占用利息未作约定,力群建设公司要求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澄源乡**头村委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4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344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9元,由政和县澄源乡**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