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10532号
双流县众诚建筑脚手架加工厂与四川宏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双流县众诚建筑脚手架加工厂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流县众诚建筑脚手架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流县众诚建筑脚手架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双流县众诚建筑脚手架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易炜
法官助理唐轶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