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2000号
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2元,减半收取71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31元,由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森
人民陪审员 彭友明
人民陪审员 张 薇
书 记 员 强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