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财保94号
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一组万锦城G、H、I栋I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61248860。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宣汉县东乡镇万象城7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70991。
法定代表人:夏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9万元的限额予以查询并予以冻结,并向我院提供了一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9万元的限额予以查询并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