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民初1445号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一组万锦城G、H、I栋I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61248860。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宣汉县东乡镇万象城7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70991。
法定代表人:夏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4.00元,减半收取计2777.00元,由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国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