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24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礼义镇东街村良种场家属区**。
被申请人:晋城市广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东吕匠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晋城市广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广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分别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广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