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8109民初2246号
原告:黑龙江省庆丰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庆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八五八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岗镇慕义寨村委会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简称庆丰农场)与被告秦皇岛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明天环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丰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将本单位的污水处理项目交由被告进行施工建设。2013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当时的负责人***呈报了一份150万元的请款报告,***批示先支付100万元。2013年10月11日,原告方财务部门办理了向被告预付100万元工程款的手续。后因被告没有按照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非法占地3092平方米,原告受到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的行政处罚。被告一直没有完成该工程项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预付的100万元工程款应全额返还。
明天环境公司辩称:1.2013年3月,庆丰农场欲建设污水处理厂,其与与明天环境公司达成协议:由明天环境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包工包料、按照形象进度拨款。明天环境公司于2013年3月完成了庆丰农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并进行施工。至2013年10月,完成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备4套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安装,建成构筑物3项、房屋建筑物1项,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并完成了长70米、宽30米、深6米的基坑任务,完成了基坑中的混凝土地面等工程。工程价款为200余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明天环境公司的施工进度,明天环境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庆丰农场提交了150万元的请款报告,庆丰农场经审核,向明天环境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0万元。后因庆丰农场自行变更设计,重新建设,需对明天环境公司已完工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庆丰农场和明天公司一致同意双鸭山新博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已完工程进行评估。双方共同参与了现场勘验,评估价为153.3506万元,明天公司花费评估费1万元。双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庆丰农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153万余元。庆丰农场仅仅支付部分工程款100万元,尚欠50余万元,庆丰农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明天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庆丰农场支付工程款及评估费合计62.3506万元,从2013年10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利息,2013年10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利息为233035元。后将反诉请求明确为,要求庆丰农场支付工程款53.3506万元、设计费8万元、评估费1万元、利息23303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从2013年10月8日到2019年7月8日按本金62.3506万元计算)。事实和理由:1.2013年3月,庆丰农场建设庆丰农场污水处理厂,庆丰农场与明天环境公司达成了由明天环境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的协议,由明天环境公司包工包料、按照形象进度拨款。明天环境公司于2013年3月完成了庆丰农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并进行施工。至2013年10月,明天环境公司已经完成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备4套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安装,建成构筑物3项、房屋建筑物1项,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并完成了长70米、宽30米、深6米的基坑任务,完成了基坑中的混凝土地面等工程。工程价款200余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明天环境公司的施工进度,明天环境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庆丰农场提交了150万元的请款报告,庆丰农场经审核,向明天环境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0万元。后因庆丰农场自行变更设计,重新建设,需对明天环境公司已完工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庆丰农场和明天公司一致同意双鸭山新博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已完工程进行评估。并且双方共同参与了现场勘验,评估价为153.3506万元,明天公司已花费评估费1万元。在双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庆丰公司拆除了以上施工内容,自行建设。庆丰农场应按照评估价格向明天环境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庆丰农场围绕双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3年10月11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2013年10月8日请款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扩建项目勘测定界图复印件、黑龙江省庆丰农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说明、2017年7月7日会议记录,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庆丰农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能证明其要证明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庆丰农场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书,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时明天环境公司亦在现场,本院不予采信。
明天环境公司围绕双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设计协议书、图纸、资产评估报告、照片打印件15张、庆丰农场工作人员***、***签字的“入冬水池房基础及设备间基础保温措施费用”清单、证人刘某、杨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认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庆丰农场与明天环境公司口头约定:由明天环境公司对庆丰农场的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设计、施工。明天环境公司遂于当年9月初开工,10月末停止施工。2013年10月11日,庆丰农场向明天环境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2014年5月26日,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住房和城建设局,向庆丰农场下达了牡垦建停核字(2014)第0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2014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向庆丰农场下发了垦牡土资监罚(2014)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建设的庆丰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未经土地部门,非法占地3092平方米,决定处罚6184元。
案涉建筑物及设备由明天环境公司于2017年7月下旬交由庆丰农场,后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口头施工合同前并未依法招投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庆丰农场与明天环境公司口头签订的庆丰农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未经验收,被告要求庆丰农场支付工程款53.3506万元、设计费8万元、评估费1万元、利息23.3035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从2013年10月8日到2019年7月8日按本金62.3506万元计算)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在缔约合同时均有过失,对损失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案涉建筑及设备被拆除后的残值,所以无法确定双方在本案中受到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少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黑龙江省庆丰农场诉讼请求。
二、驳回秦皇岛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6900费,由黑龙江省庆丰农场负担。反诉费6183元,由秦皇岛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