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辽宁利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相旭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5民初4360号
原告:***,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中区。
被告:辽宁利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相旭,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利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相旭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计减半取收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