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财保64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负责人吴奇。
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劲,系该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邵志洪。
被申请人邵志洪,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申请人陈宝仙,女,生于1968年6月22日,住贵州省都匀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与被申请人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邵志洪、陈宝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账号为24×××07及邵志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账号分别为62×××35、62×××50、62×××01、55×××92账户的银行存款773985.98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邵志洪、陈宝仙所有的位于都匀市、都匀市及都匀市房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向我院出具担保书自愿用其资产作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账号为24×××07及邵志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账号分别为62×××35、62×××50、62×××01、55×××92账户的银行存款773985.98元(冻结期限:一年),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邵志洪、陈宝仙所有的位于都匀市、都匀市及都匀市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389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文  军
审判员 于    黎
审判员 杜  洪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贵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