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6739号
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旺福大厦1层B2-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BGR4B784。
经营者:安沛。
被告: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3栋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22100150。
法定代表人:邵志洪,该公司经理。
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贵州宏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都匀市安达汽车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