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8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9年11月20日11时,***乘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武汉市轻轨1号线返回家途中,在刷卡进入验票出站闸机口后乘坐手扶电梯上行的过程中摔伤。原判决认定***并非因电梯突发故障受伤,该项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录像不真实,原判决据此认定***是在乘坐手扶电梯上行过程中突然向后倾倒导致摔伤,缺乏事实依据。***系因电梯突发故障导致摔伤,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应对***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的医疗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乘坐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的地铁1号线,与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地铁1号线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范畴,***在地铁一号线站内自动手扶梯上受伤,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尽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酌情认定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的医疗费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艺 审判员 孙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