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但宽心与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3725号 原告:但宽心,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宽心与被告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但宽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