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4民初6597号
原告:***,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居民身份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严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