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陇民一初字第260号
原告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1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03634-6.
法人代表**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告20万元,不再进行诉讼,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祁大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