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2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谢邦全,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濉溪镇烈山南路20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自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322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