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财保2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烈山南路200号、二堤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0493129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与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祖昌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价值2880000元的财产。本院已作出(2020)渝0109执保9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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